一、引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可得众多民事裁判文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数量可观。本文聚焦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归纳相关规定与理论,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为核心提炼裁判规则,旨在通过判例研究展开有益探讨。 二、基本理论 1. 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 按所运货物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 按运输部门协作关系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 按运输方式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 2.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基本原则如下: - 单一运输工具时,水运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联合运输时,与海事有关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联合运输中水运和铁路运输并存时,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法院管辖。 3.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归责原则:以货物运输中毁损、灭失为要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 举证责任:托运人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及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证明免责事由。 - 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 未按时按要求交付货物或文件,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 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 未妥善包装致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收货人不明或拒收时,托运人承担责任。 - 收货人的责任: - 未付运费等费用,支付并缴纳滞纳金。 - 逾期提货,支付保管费;受领货物致运输工具等受损,赔偿损失。 4.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 约定标准: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依约定确定。 - 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允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则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认;仍不能确定时,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三、裁判规则 1. 实务要点一 - 案 件: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颜某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 163 号】 - 裁判要点:承运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系当事人自愿权利义务安排,合法有效。在此案中,平凉第四运输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火灾系自身故障,依约承运方应担责,其主张托运人担责无依据。 2. 实务要点二 - 案 件:付某萌、乌鲁木齐大动脉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 273 号】 - 裁判要点:案涉货运合同虽有一方负责清点签字约定,但不意味着货运清单和物流托运单必须有其签字,在无反证时单据有效。本案有《货运合同》等多证据证实付某萌为承运人及事故事实,《保险公估报告》有效。 3. 实务要点三 - 案 件:北京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 577 号】 - 裁判要点:涉案货物由厂家负责装箱等且铅封,因集装箱内未有效绑扎、系固致货损,实际承运人、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均不应担责。本案中,依合同法规定,因货物装箱环节非承运人等责任范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实务要点四 - 案 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某胜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 79 号】 - 裁判要点:承运人不能举证涉案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属不可抗力且自身存在船舶驾驶和安全管理过错时,该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此案例中,“荟通 138”轮船员对触碰物体表述主观,且船员及公司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5. 实务要点五 - 案 件:哈密海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 5466 号】 - 裁判要点:合同约定运输单价为综合固定价格且未变更,一方月结算未主张运距差价款,视为对已结算价款无异议。海达工贸公司虽称运距超约定且因提前解约受损,但无证据证明履约超范围或对方违约,其前期未对运距提异议,主张运距差价无依据。 四、小结 司法实务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有诸多裁判规则。一是明确约定运输意外责任承担的合同条款有效;二是货运清单签字约定不绝对影响单据效力;三是特定货物装箱责任界定影响货损赔偿主体;四是船舶触碰事故责任认定需考量不可抗力因素;五是固定价格合同未变更且结算无异议的按原结算执行。这些规则对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有重要指导意义,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典》中关于托运人、承运人责任义务规定等也为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